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安康房协。
第二条 协会是由本市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热爱房地产业并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康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协会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监督职能。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映企业愿望和诉求。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决策服务,为房地产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为维护行业、会员单位和购房者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安康市工商业联合会(安康市总商会)的管理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安康市汉滨区。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
第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做好会员企业党建工作的协调、指导,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协会日常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九条 密切联系会员,经常了解会员对党员、党支部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条 协会换届工作要在协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由上届理事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对拟提出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协会党支部结合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研究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协助政府做好整顿规范和行业发展的工作。
(二)宣传教育。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举办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各类讲座和论坛,进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评价推介。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品牌推介、房地产及相关产品的会展、企业形象展示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建立行业的评价机制。
(四)咨询代办。开展房地产咨询代办服务,接受委托,参予或独立承办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开展招商引资服务。
(五)信息服务。收集、编印、传递市内外房地产业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市场形势分析、行业统计调查,发布市场信息。
(六)考察交流。发展同省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强省内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维权服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八)自律自约。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九)承办政府部门移交、委托、授权的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和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经批准可成为安康房协单位会员。
本行业及相关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经批准可接纳为安康房协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个人会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身份。
(四)支持本会工作,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二)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报至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两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通过协会会费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纳、处分、除名办法;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协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监督理事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依据协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协会财务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理事会及协会内设的其他机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的其他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副会长级会议,但无表决权。
监事会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会员大会闭幕期间,应每年向理事会提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5周岁;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协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部门,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确保房协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技术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标准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与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安康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康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康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4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